【03.04-12.31】社團販賣食品相關規定

社團販賣食品相關規定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故不論社團自製食品或社團批發食品重新包裝販賣者皆適用以下申報流程。


二、申報流程:
1.營利性質:
 (1)社團請擺攤廠商填報衛生局規定表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大型活動承辦業者食品安全報備申請表」(活動前10天傳真2728-7108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黃冠嘉先生)社團提供申報證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回覆公文)給課外組課外組審核活動衛生局備查是否有符合食安規定。
 (
2)例如:學生會請校外廠商舉辦校慶市集、畢聯會舉辦畢舞時請校外廠商擺攤。

2.非營利性質(所得供社團營運之用):
 (1)社團填報膳委會規定表單:「國立臺灣大學非營利性臨時食品攤位衛生安全自主管理申請表」課外組審核活動課外組留影本,正本給膳委會膳委會抽查是否有符合食安規定。
 (2)
例如:中友會的中友週販買食品、南友會在社團聯展販買食品。


三、食安問題處理: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疑似食物中毒案件處理要點辦理。網址: https://meals.ga.ntu.edu.tw/home/law_files/poison_handl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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